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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C2025-G1-01158-BSTR-0093:昌宁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昌宁县卡斯中心卫生院能力提升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 2025-10-2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昌宁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昌宁县卡斯中心卫生院能力提升设备采购
采购单位 昌宁县人民医院
行政区域 保山市 公告时间 2025-10-25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10-25 06:00:00至2025-10-31 23:59:00
每日上午:06: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开标时间 2025-11-18 09:00:00
开标地点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保山市隆阳区象山路5号开评标室
预算金额 ¥62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0875-2147689
采购单位 昌宁县人民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滨河西路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5-3062101
代理机构名称 保山市天瑞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象山路5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75-2147689

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昌宁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昌宁县卡斯中心卫生院能力提升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11-18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SZC2025-G1-01158-BSTR-0093

项目名称:昌宁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昌宁县卡斯中心卫生院能力提升设备采购

预算金额(万元):62

最高限价(万元):62

采购需求:1.采购内容:昌宁县人民医院统筹组织昌宁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的采购工作,本项目为昌宁县卡斯中心卫生院采购一批各类医疗器械设备,以及各类医疗器械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和配套辅助产品材料的采购、运输配送、安装部署、试运行,项目检验验收,技术服务支持、技术培训指导及售后服务等。2.采购清单(具体采购内容见附件公告全文)3.项目实施地点:昌宁县卡斯中心卫生院指定地点。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拟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整体报价不得拆分。5.投标报价要求:(1)投标报价要求: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填报投标报价总价、分项报价等信息,投标报价须包含本项目采购所涉及的各类医疗器械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和配套辅助产品材料的采购费,包装费、上下车装卸搬运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项目管理费、人工费、差旅费,保险,税费,风险(不可预见费),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及售后维护服务等全部相关费用。(2)投标报价其他说明:以上投标报价视为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服务等方面内容,都应包含在磋商投标报价中(包括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或没有提到的各种必备配套辅助材料及配件和项目实施发生其他技术服务工作等)。即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或涉及的或者是完成本项目交付使用必需的费用,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交付使用漏报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或相应项目的单价及总价中。当合同实施时,投标人没有填入的项目和金额,毫无例外地认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结算时不予补给。6.合同签订相关和执行的情况说明:本项目签署三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主体分别为:昌宁县人民医院、昌宁县卡斯中心卫生院及中标人,本项目采购的各类医疗设备由昌宁县卡斯中心卫生院组织相应的检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资产归属昌宁县卡斯中心卫生院所有。;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全部采购任务确保相应产品的交付安装部署完毕,并根据采购人要求在开展项目检验验收等工作。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段(包)1: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
(1)昌宁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昌宁县卡斯中心卫生院能力提升设备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段(包)1】 3.1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若为产品制造商的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投标人若为产品销售(代理)商的,投标人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投标人根据拟提供产品所属医疗器械分类情况进行提供相应资质证件,但其经营范围须覆盖拟提供产品所属医疗器械类别,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并提供产品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以及投标人所投高压蒸汽灭菌锅制造商合法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2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相应投标医疗器械产品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相应附件及相应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以及投标人所投高压蒸汽灭菌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若为新消毒产品须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3.3投标人在本项目评审之日之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以上条款对参与各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有不良记录的其投标将被拒绝。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10-25 06:00至2025-10-31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方式:投标人请于本公告规定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采用单位数字证书(CA)登录政采云平台并进行账号与数字证书(CA)绑定后,凭数字证书(CA)进行确认参与本项目并免费获取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有)。注:本次采购采用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需要使用CA,云南支持云南壹证通CA、云南CA等,申请相关说明如下:(1)云南壹证通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yzt0011.html。云南壹证通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004-0628(紧急办理可拨:19987563037)。(2)云南CA申领链接:https://cap.yunnanca.net/login,请投标人自行注册办理,云南CA客服热线400-6727-666。 (3)如果投标人已办理以上任一CA机构的数字证书(CA)且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均可直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云南省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汇信CA、福建CA等)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办。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11-18 09:0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保山市隆阳区象山路5号开评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智能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1)昌宁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昌宁县卡斯中心卫生院能力提升设备采购:
保证金金额:10000(元)
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形式为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其他非现金方式(不接受现场缴纳现金)。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11-18 09:00
其他:1.公告发布媒体 1.1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 1.2投标人在参加投标之前务必认真阅读公开招标公告全部内容;公开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如有变更,将在以上网站或以书面形式向各投标人发布。 2.采购意向公开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2025年06月16日本项目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公开信息网http://www.ccgp-yunnan.gov.cn/viewPurchaseInfo.html?sys_purchaseintention_id=72fa2954.19763357af1.-7cf5。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3.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评审时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产品(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价格给予10%的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其产品在评审时给予相同的价格扣除。执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 3.2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节能政策:鼓励节能政策:对国家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属于非强制采购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采购。执行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文件。 3.3鼓励环保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执行政策文件:《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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