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加快实施数据要素x行动,培育数据要素型企业,持续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数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服务、应用、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领域行业数据开发利用,推动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的应用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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