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编号 | J01-N1440114773326221K-20240521-000002-2 | 立项大类 | 租赁发包 | 合同签订方式 | 共签合同 | ||||||||||||||||||||||||
交易方式 | 电子竞投 | 交易组织方 | 区级 | 竞得方式 | 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 | ||||||||||||||||||||||||
经营范围 | 高端生活用纸智能制造产业 | 资产交付方式 | 按现状交付 | 竞投意向人资格审核类型 | 自动审核 | ||||||||||||||||||||||||
租赁年限(年) | 50.00 | 租赁年限(月) | 0.00 | 保证金 | 800000.00 | ||||||||||||||||||||||||
竞价资质要求 | |||||||||||||||||||||||||||||
标的明细: | |||||||||||||||||||||||||||||
|
区交易编号:区集资竞20240935 温馨提示: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竞投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合同草案初稿、竞投人承诺书、资产现状图或四至图)。竞投人应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4.请各竞投人使用台式电脑或手提电脑进行网上报名、电子竞投报价。电子竞投系统暂不支持用手机或平板电脑进行报名、竞投等操作,用手机或平板电脑浏览器登入电子竞投系统将出现不兼容等问题,导致无法报名、无法报价等严重后果,产生的后果由竞投人自行承担。
受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定于 2024-06-06 日 10:00 时在花都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对花都区 花山镇东华村经济联合社集体留用地地块 资产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项目采用电子公开竞投方式进行,欢迎有意者前来竞投。 一、资产情况(一)资产名称:1、花山镇东华村经济联合社集体留用地地块(单元号:001); (二)资产类型:1、建设用地(单元号:001); (三)占地面积:1、约8469.61平方米(单元号:001); 建筑面积:1、无(单元号:001); (四)经营用途:高端生活用纸智能制造产业,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五)标的物所在位置:花山镇华辉路以西、两龙南街以南; (六) 产权现状:拥有集体产权证 二、交易信息 (立项编号:东华村(四社)LX20240001;区交易编号:区集资竞20240935) (一)合同年限:50.00年(预计从2024-06-14到2074-06-13止,合同起止时间以实际签订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二)免租期:无; (三)交易底价:889700.00元/宗·年【交易底价为第四年价格(不含税费);前三年为建设开发期,收益300000元/年/宗(不含税费)】; (四)收益递增情况:第4年开始每五年递增5%; (五)是否可转租、转让、转包或分租:乙方如需将本合同的集体建设用地转租、分租给除乙方关联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开发、建设,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转租、分租行为无效。但乙方有权在合作期限内将合作土地上建设的物业转租、分租或自行使用等,均不受前述限制; (六)资产交付方式:按现状交付; (七)交易方式:电子公开竞投; (八)每次报价至少增加金额:10000.00元/宗·年/次(在第四年交易底价的基础上每次出价增加金额)。 (九)竞得方式: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十)交易规则:具体详见本《交易文件》第一章的第九项竞投事项。 (十一)交易保证金:800000.00元; 合同履约保证金:800000.00元; (十二)其他说明:(1)交易面积8469.61平方米,该地块产权证属于东华经济联合社,实际使用权人为东华村第四经济社,东华村第四经济社接受东华村经济联合社委托将上述地块统一上平台交易。交易完成后,东华村第四经济社与东华村经济联合社均作为甲方共同与乙方签订建设用地合作开发合同,东华村第四经济社作为该地块实际使用权人承担该合同义务,享有该合同的权利。(2)该地块委托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前已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该土地使用价值出具评估报告,并就民主表决程序、会议决议等事项进行公证,评估费用、公证费、村社相关会议费由东华村经联社先行垫付(具体以实际收费为准),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前述费用全额支付给经联社。(3)乙方签订本合同后5天内缴交建设动工保证金120万元。(4)甲方提供租金发票所产生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乙方使用本租赁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乙方所得税、消费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清洁费等),均由乙方全部承担。(5)合作期限内,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及 地上开发建成的物业,或者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为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征收公告发出后或者批准收回文件发出后60日内,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并会同乙方共同组成工作组与征收机关或用地单位协商谈判征收补偿事宜,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就本合同项下地块及地上开发建成的物业征收(用)补偿与征收机关或用地单位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否则另一方有权就其损失向对方请求赔偿。被征收或收回补偿费用,按以下约定处理:(一)被征收或收回土地补偿款、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村民社会保障等费用归甲方所有。(二)可移动的附属设施、企业停业损失补偿款、搬迁补助费、搬迁时限奖、员工遣散费等归乙方所有。(三)合作期间乙方建成的房屋,自建成竣工验收日起计20年内(含20年)被征收或收回土地的,地上开发建成的物业(包括但不限于构筑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嵌装装饰物、装修物)补偿款全部归乙方所有。自建成竣工验收日起计20年以上(不含二十年)被征收或收回土地的,按合同履行的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