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上海同驭汽车科技有限公司3.7142%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SH10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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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468.1826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2-28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3-27 |
所在地区 | 嘉定区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同驭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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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3289.4227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MA1GTKGB8E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研发;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研发;能量回收系统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电机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软件销售;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其余(15)位股东 | 22.4393 | |||
舒强 | 22.2919 | |||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1167 | |||
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 7.4284 | |||
熊璐 | 7.3303 | |||
共青城同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6.4961 | |||
共青城同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8868 | |||
樟树市青投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0526 | |||
海南极目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9771 | |||
上海安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4.0861 | |||
青岛博康共赢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947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423.214759 | 304.838565 | 303.31815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060.435884 | 1590.166812 | 8470.269072 | ||
审计机构 | 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3年01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960.668464 | 794.347592 | 675.19545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9519.203931 | 3102.102181 | 26417.10175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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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063075371XU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7142%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4284%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教育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11000000000136028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同济大学 | |||
批准日期 | 2023-02-14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同济大学关于同意同济创新创业控股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上海同驭汽车科技有限公司3.7142%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4468.1826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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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4、价款支付条款 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其他 5.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5.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本项目涉及到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无不良经营记录,无不良信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须提供项目公告期内的不低于挂牌价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若为不同银行出具的证明,则必须是同一天出具的)。 5、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6、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原股东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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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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